用到位的从业禁止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圈

唐山客

日前发布的《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正式实施后,北京法院累计对60余名实施虐待被监护、看护人和强奸、猥亵等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宣告从业禁止,对其中23人宣告终身从业禁止。(5月30日《北京青年报》)

拒止“大灰狼”,禁令护“幼苗”。“六一”儿童节前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对一批犯罪人员实施从业禁止的信息,展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决态度和司法成效,也针对相关犯罪行为释放出强烈的震慑、制约、警示效应。

从业禁止是为了避免已经实施某种犯罪的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而由法院判决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从业禁止主要指向食品、药品、金融、教育等行业或职业,堪称相关犯罪行为的衍生法律责任或连带法律后果。

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据此,根据《刑法》实施的从业禁止属于“有期禁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的从业禁止则属于“无期禁止”或“终身禁止”。

《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发布的实施从业禁止的数据,折射出北京法院全面积极落实从业禁止法律制度,隔离排除有可能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风险隐患的司法作为。

从业禁止是综合惩戒相关犯罪人员的必要手段,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各地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强奸、猥亵、虐待等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应该绷紧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之弦,依法用足用好从业禁止令,对符合从业禁止情形的全面禁止,对需要宣告终身从业禁止的则坚决实施终身从业禁止,从而用到位的从业禁止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圈。

要让从业禁止法律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既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也需要公检法、医院、教育等部门以及其他责任单位、人员增强责任意识,不折不扣地履行侵犯未成年人权益信息报告、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义务和招聘禁业、污点人员清理义务,实现应报告尽报告,应查询尽查询,应拒录(辞退)尽拒录(辞退)。同时,教育部门还应针对相关犯罪人员在教师资格证审核管理等环节进行禁限。

只有各方形成合力,才能对从业禁止制度形成更系统、更有力的支撑,才能用从业禁止制度划出带“电”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圈,让从业禁止制度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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