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答读者问:德国《基本法》为何相当于宪法?

编辑同志:

对很多国家来说,宪法都是根本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请问,在德国为何会把《基本法》视为宪法?

山东读者  张月   

德国《基本法》的完整名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许多人以为德国没有宪法,这其实是一种误解。在德国,《基本法》就相当于宪法,只是没有被直接冠以宪法之名,这是该国出于历史背景和政治考虑的结果。

《基本法》的诞生背景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彼时的德国被分为4个占领区,由不同的战胜国分别管理。1949年,美、英、法在西占区建立了一个联邦制民主国家,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西德)。同年,苏占区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东德)。当时西德的议会理事会受托起草一部民主宪法。该理事会有65名成员,由来自11个西部联邦州的议员组成。1949年5月23日,议会理事会起草的《基本法》作为西德的临时宪法生效。议员们之所以使用“基本法”这个概念而非“宪法”(通常意味着一个国家正式和永久性的法律),是为表示这一法律只是一个临时的、过渡性的框架,以此发出不会放弃东德、希望争取国家重新统一的信号。《基本法》的制定者希望统一后共同制定一部真正的宪法。

虽然没有直接被称作宪法,但《基本法》在制定之初就已满足了实质性宪法的所有标准。例如,《基本法》确定了德国五项基本制度:共和制、民主制、联邦制、法治国家和社会福利制度。此外,它还为这个联邦共和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基本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并确定了德国国家的基本政治秩序。

两德统一后,《基本法》自1990年10月3日起被扩展到整个德国。虽然统一后的德国有机会制定一部新宪法,但由于《基本法》在实践中被证明是一个有效且稳定的法律框架,且德国大多数公民认为它是联邦共和国的一个最大成果,因此保留了“基本法”这一名称。许多人称其为德国有史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它不仅体现了战后德国分裂的历史,还寄托着人民对国家统一的渴望。时至今日,《基本法》已经受75年的考验,成为德国稳定、民主和法治的象征。(雨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