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全面推广“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

央广网北京6月14日消息(记者门庭婷)近日,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发布《关于苏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在各地“拿地即开工”实践创新基础上总结提升经验,探索可参考可推广的“拿地开工”审批模式,指导全市规范有效开展“拿地即开工”审批,推进“拿地即开工”模式常态化运行,助力全市各类工程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达效”,推动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指导意见》明确了“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概念,即对暂未供地且有快速开工需求的项目,全面前移审批服务,确保项目依法快速开工。进一步明确了“投资管理、供地管理、建设主线、建设辅线”多线并行办理模式。

同时,《指导意见》对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包括企业登记手续的完成、经济和社会信用基础的良好记录,以及审批事项在市、县级市(区)各职能部门审批权限以内等。这些条件的明确,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适用于新供地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仅涵盖了工业用地项目,还包括了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以及其他非新供地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这一模式的扩大应用,将有效促进各类项目的快速落地,为苏州市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指导意见》明确了拿地开工项目的发起主体,以及自愿诚信、承诺约定、协同推进等原则。此外,还充分考虑了因不可预见原因申请中止“拿地即开工”服务,转入常规审批流程等特殊情况。

《指导意见》对“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基本流程进行了细化,明确了从供地准备到发证开工的各个环节。同时,对实施时限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工业用地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至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不超过30至40个工作日,划拨方式新供地的建设项目不超过40个工作日。

为了确保“拿地即开工”审批模式的有效实施,《指导意见》提出了优化服务系列措施。包括优化帮办代办制度、加快临时用电用水报装、融合各项改革举措等,进一步完善了审批机制,确保了审批流程的高效运行。强调了审批和监管部门的审管联动,实现了对建设单位开工前的各项承诺事项的动态跟踪和管理。

同时,苏州市工改办还将“拿地即开工”完成情况纳入督查考核内容,通过考核评比激励,推动相关部门和单位提高服务效率,确保政策的有效执行。

《指导意见》的出台在全省范围属于首创,标志着苏州市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一次重大创新和突破。通过明晰概念、扩大范围、细化流程、优化服务和强化督查,苏州市正致力于打造一个更加高效、透明、便捷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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