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熠、郑燕:反歧视调查,打破贸易保护的新范式

8月26日,加拿大财政部宣布将对进口自中国的电动汽车、钢铁和铝加征高额关税等贸易限制措施。并且,加拿大此举援引的是其关税法第53条,既不是反倾销税,也不是反补贴税或其他有据可依的贸易救济措施,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对此,中国随即宣布对加拿大采取多项反制措施,包括开创性地发起了全球首例“反歧视调查”。

反歧视调查是指一国政府或相关机构针对另一国政府或企业采取的具有歧视性的贸易措施或政策进行的调查,旨在评估被指控的措施或政策是否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特别是关于公平贸易和非歧视性待遇的原则。此次,中国也是首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加拿大的违规举动发起反歧视调查,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加拿大采取相应措施。这一举措不仅彰显了中国在维护自身贸易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也为打破贸易过度保护、维护全球贸易秩序提供了新的范式。

在当前国际经济格局下,加拿大对中国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政治主导行为。加拿大此次对中国商品的附加税税率征收显然缺乏必要的程序性和透明性。此前,即便欧盟在对中国电动汽车加征关税前,也公布了相应的反补贴调查初裁结果。相比之下,加拿大跳过调查、主观拟定高额税率的措施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和限制性质。此外,从经济利益来看,通过加征关税来保护国内工业并非良策。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和加拿大商品进出口总额为889.9亿美元,进出口基本平衡,其中中国对加拿大的电动汽车出口金额仅占总出口额的2%。可见,加拿大的行动更多体现了政治层面的考量。然而,经济全球化的深度发展已经使得各国利益紧密相连,这种贸易过度保护限制性行为不利于全球产业链的稳定,将对全球所有参与者的利益造成损害。

相较于以往诸如对等加征关税等贸易反制措施,中国对加拿大启动的反歧视调查是一次打破贸易过度保护的新范式,具有正当性、针对性、示范性三大特点。

首先,反歧视调查作为反制措施“起手式”,为我国后续行动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国此举是针对加政府错误做法,依法行使自身权利、捍卫国内企业利益的具体体现,在国际社会中也更容易赢得理解和支持。未来,反歧视调查可能成为中国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表达自身立场的新常规范式。

其次,通过反歧视调查来反制不合理的贸易限制,不仅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内经济损失,也更符合全球经济利益诉求。在全球经济相互依存的大背景下,更具针对性的反歧视调查一来可以直接有效地回应不公平贸易行为,二来相较单纯的对等加征关税正当性、针对性更强,通过保留后续反制措施争取的空间制定更有影响的反制计划,实现有效应对的同时也规避了对国内经济和全球供应链的潜在损伤,具有更好的警示效应。

最后,反歧视调查的应用不仅提升了中国在国际舆论中的主导地位,也彰显了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实力和影响力。过去,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手段是各国应对不公平竞争的普遍做法。反歧视调查中的“歧视”一词,准确点明了加拿大加征关税行为的本质,强调了该国举措的政治色彩,也为其他国家树立了一个清晰的范例。同时,这一行动也明确地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在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方面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对于全球经贸而言,中国的反制行动不仅彰显了其作为全球经济重要参与者的责任感与担当,更为国际社会塑造了打破贸易过度保护的新范式,树立了维护多边贸易体制的典范。第一,中国的行动开创了一种新颖的打破贸易过度保护的解决机制,为全球范围内面临贸易保护主义挑战的国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范式。不平等贸易待遇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在面对发达国家时的常见困境,这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反制的策略,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合法且有效的维权途径。

第二,中国此举不仅彰显了自身在国际舞台上的立场,还展现了大国面对不公平、不公正行为时的责任与担当,引领了打破贸易过度保护的新趋势,有助于维护全球供应链的稳定。

第三,中国的这一举措将激励更多国家参与到对多边贸易体系的维护中,形成抵制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合力,推动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和开放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共享,发展中国家将能更深度地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以更足的底气促进全球经济的均衡发展。(作者分别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开放与安全实验室主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博士生)